1、《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2、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3、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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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最终以房屋所有权证上的为准3、如果是婚前购房且没有共同还贷部分,那么离婚时,如果房产证只有一方名字,那么房产就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归产权方所有。
5、如果房产证上加了另一方名字,那么房产就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分割。
6、4、有效。
7、签署任何合同都要慎重如你所愿。
8、是的。
9、2、有效3、房产与你无关,你无需付房贷。
10、离婚后也跟你没关系。
11、4、有效一般情况下,我不喜欢不清不楚的财产,所谓的婚前财产+名字其实就是一个不自信的表现,如果觉得婚姻不能长久,这个婚还是不结为好。
12、如你所说就是所有协议都有效,到离婚的时候分你一点房产,这份协议就等于是你的卖身契,也相当于你的青春价值,因为那本来就不是你的东西,是你用身子换来的,你觉得有意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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