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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热议:事关房地产市场、公积金贷款!银川市印发最新方案!

来源:宁夏新闻网    时间:2023-05-31 08:31:22

5月30日,记者从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获悉,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14部门印发关于《银川市推动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简称《实施方案》)的通知,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持续促进银川市房地产市场高质量发展和优化银川市营商环境提供有力保障。

▶ 《实施方案》首次明确提出商品住宅的配套要求,优化用地规划指标,调整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商业服务业设施建筑面积,最低不少于项目计容总建筑面积的2%

▶ 新建住宅小区配建机动车停车位应结合区域位置及停车需求综合考虑,最低不少于0.8个/户


(相关资料图)

▶ 幼托、社区、物业、养老、卫生、文化及环卫等配套设施,不计入土地出让合同允许建筑面积

▶ 海绵城市指标不单列入规划条件硬性指标,新建建设项目按照建设地块指标执行;

▶ 适当放宽高层住宅建筑面宽限制,丰富住宅套型设计;

▶ 适当降低新建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及林带距离要求,提供更多公共活动空间;

▶ 适当调整住宅建筑设计管控措施;

▶ 在使用期限内的临时售楼部,符合小区规划的,可以给予完善规划许可手续转为永久建筑。

▶ 坚持“规划先行、配套先行”原则,建立地块配套设施完善程度与出让时序相衔接的管理机制,挂牌成交住宅用地周边配套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优先纳入政府投资计划。

▶ 值得注意的是,《实施方案》提出,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时,在全国范围内无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的,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按首套房贷款政策执行

▶ 在全国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一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且已结清的,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按二套房贷款政策执行。

▶ 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已使用过两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不予受理。

▶ 首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为20%;已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并已结清,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购买新建自住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为30%;购买存量商品住房(二手房)的,最低首付款为40%。

▶ 缴存职工个人购买自住住房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夫妻均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从70万元提高到80万元。

▶ 此外,缴存职工个人购买自住住房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在最高贷款限额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由不高于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20倍提高到25倍;缴存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在最高贷款限额内,由不高于缴存职工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20倍提高到25倍

▶ 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可申请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即: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按揭贷款。

▶ 全面推进住房公积金组合贷“四同”模式,即“同准入、同受理、同审批、同发放”,切实提高“组合贷”业务的服务质效。

▶ 凡在全国任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银川地区自住住房的,均可在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含商转公),贷款政策与银川本地缴存职工保持一致。

▶ 自2022年6月1日,贷款还款方式在一次性还本付息(一年期)、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基础上,增加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 同时,《实施方案》提出,适当提高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时,可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缴存余额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 全面推行“交房即交证”,推动项目竣工验收、权籍调查、申报纳税、确权登记等工作流程整合,实现“左手交房、右手递本”。

▶ 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 支持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用水、用电、用气、用暖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 同步根据周边公共服务设施承载力,及时完善补充相关配套设施等一系列惠民措施。

来源:银川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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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莹 监审:马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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